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据本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做一次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将在明年适当时候,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请及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告诉我们。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 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 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 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 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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