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调取档案,对无工作籍档案出具《调档函》(如学生、除名、开除、自动离职等人员档案);有工作籍档案出具《商调函》(如辞职、辞退、解除合同等人员档案);及原工作单位同意转出档案的证明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二、具备人事档案管理资格单位调取档案,出具《调档函》和人事(劳动)部门签发的调令及单位介绍信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三、本人持身份证及上述有关材料到我中心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如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委托书办理。
四、档案由我中心统一通过机要局转移(每周转递一次)。
办理时限:审查档案材料齐全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
注:一、如需出具现实表现、是否参加法轮功证明必须先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需出具婚育状况证明的,先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再持上述材料到我中心出具相关证明。
二、档案转至省外除交清档案管理费外,另收取人才流动服务费。
服务部门: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交流、代理部
联系电话:0311-87802003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路9号河北省人才中心
邮 编:05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