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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展览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21-02-21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河北省展览专业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科学准确地评价展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文博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结合省展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展览的内容设计、美术设计、展品征集鉴定、讲解、理论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展览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副研究馆员、馆员。其中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馆员为中级。
第四条 展览专业副研究馆员、馆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申报研究馆员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馆员专业技术岗位上;申报馆员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助理馆员专业技术岗位上,且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
第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馆员资格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普通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学本科主要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馆员资格满7年。
(二)申报馆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满4年。
第八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达到省统一规定。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执行省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本专业坚实的理论水平,在学术上造诣较深;熟悉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某一领域有专门研究,能提出独立的意见和见解;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科方面也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了解其现状和发展前景,并能运用于实践。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实施本部门、本专业工作的能力,能够审定相关业务工作计划和规划,提出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课题;
2.能够指导中级专业人员完成本专业大型业务工作,并能进行与本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
3.在展览专业工作中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其中从事内容设计工作的,应能够独立提出省或国家级大型展览的组织工作意见、实施方案、展览文字大纲,并能在大型展览中样审定过程中,在内容设计的修改工作方面提出中肯可行的意见,对中样的最后审定起到积极作用;从事美术设计的,应能够依据展览大纲的要求,利用不同的现场,统一规划和设计出有较高水平的展览各项工作设计图,并具有主持大型展览(省级以上)美术总体设计的能力;从事展品征集鉴定的,应能主持大型展览(省级以上)的展品征集工作,并能对征集到的展品提出科学、严谨的鉴定报告;从事讲解工作的,应能够组织大型展览(省级以上)的讲解接待工作,并能够根据不同的观众,不同的观众要求,因人施讲,具有解决讲解接待工作中特殊问题和难题的能力;从事理论研究工作的应具有组织专项课题研究的能力,并能在展览专业的某一学科主持科学研究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其中123条中必备一条,45条中必备一条:
1.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大型展览工作中的本专业工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中:
从事内容设计工作的,应主持并完成2次以上国家级或省级大型展览的筹备方案、展览大纲、版面文字、讲解词等全部内容设计工作,并获得较好的评价;
从事美术设计工作的,应主持完成2次以上国家级或省级大型展览的美术总体设计工作,并组织实施其展览的施工制作工作;
从事展品征集鉴定工作的,应主持完成2次以上国家级或省级大型展览的展品征集鉴定工作;
从事讲解工作的,应组织国家级或省级大型展览的讲解接待工作2次以上,并接待观众四十万次以上并直接对八万人次以上进行讲解。
2.在省级大型专业评比中获一等奖,或在国家级大型展览的专业评比中获三等奖以上,或在国际大型博览会专业评比中获奖;
3.获国家或省级以上的自然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奖的项目主持人或盟市一等奖的项目主持人,或获得省社科成果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主持人;
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旗县以下地区工作的人员2篇以上;或在省级刊物上发表专业艺术作品5幅以上;
5.作为主要执笔人,公开出版过本专业论(译)著(5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  馆员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悉展览工作的基本规律,较系统地掌握展览专业理论知识;具有本专业较坚实的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并对本专业的发展有一定的研究;能够了解本学科区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业务规范及具体专业岗位职责和要求。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参与制定本部门、本专业工作计划和规划,并具备组织实施能力;
2.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岗位工作中较为复杂的问题,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和管理员的业务工作;
3.在展览专业工作中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其中从事内容设计工作的,应能够独立设计编辑省或国家级大型展览的展览方案、展览大纲、版面文字、讲解词等工作;从事美术设计工作的,应能够独立完成国家或省级大型展览的平面图、效果图、总体设计图,并能指导施工制作工作;从事讲解工作的,应能够熟悉展览内容及所有展品,深刻理解展览主题,语言准确、鲜明、生动,仪态大方地独立完成讲解工作;从事展品征集鉴定工作的,应能够根据展览大纲征集展品,写出鉴定报告;从事展品保管工作的应能够对展品进行分类,并掌握各种展品适宜的保存条件、有效期和价值。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备下列条件之两条,其中12条中必备一条,34条中必备一条:
1.承担并完成盟市级以上大、中型展览的某项专业工作,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中:
从事内容设计工作的,独立完成盟市级以上大、中型展览的筹备方案、展览大纲、版面文字、讲解词等全套内容设计工作2次以上;
从事美术设计工作的,承担大、中型展览(盟市级以上)全套美术设计2次以上,并组织实施制作工作;
从事讲解工作的,参加过大、中型展览(盟市级)的讲解接待工作2次以上,接待观众20万人次以上并直接对5万人次做过讲解;
从事展品征集鉴定的,应完成2个以上大、中型展览(盟市级)的展品征集鉴定工作;
从事展品保管的,应承担过中型展览(盟市级)展品保管2次以上;
2.获得省级以上的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奖,或获得省社科成果三等奖或优秀论文奖;
3.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旗县级以下地区工作人员1篇;或在省级刊物上发表专业艺术作品3幅以上;
4.作为主要执笔人,公开出版过专业论(译)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第十五条 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六条 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省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印发河北省展览专业副研究馆员(馆员)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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