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图书资料专业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准确地评价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结合省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图书资料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其中研究馆员为正高级、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馆员为中级。
第四条 图书资料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申报研究馆员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申报馆员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且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
第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研究馆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满5年。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馆员资格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普通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学本科主要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馆员资格满7年。
(三)申报馆员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有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满4年。
第八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达到省统一规定。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执行省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图书情报、网络信息研究有较深的造诣,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和开发文献信息,在某一领域有较系统的研究和突出的成果,是本地区本行业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四条,其中1、2、3条为必备条件:
1.工作经验丰富,在省图书馆界有较高威望;
2.承担过本专业省部级科研项目;
3.能够指导、主持图书馆或图书情报资料机构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4.须担任中外文书刊采访、分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加工、文献研究、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编制书目索引、组织策划重大文化活动(讲座、展览等)、技术开发与服务,以及数字化资源加工、数字资源开发利用、网络信息处理(信息、数字、网络)等方面的指导、审核工作,承担高深的文献研究、数字资源库建设等,工作成绩卓著;在获得副研究馆员资格以来主持制定过1项业务建设规划、业务工作条例,并取得良好的成效;
5.从事图书情报资料工作自动化、网络建设、计算机系统开发等图书情报资料现代技术工作的人员,须负责盟市级以上图书馆或图书情报资料机构现代技术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研制,担任过至少一个省级或二个盟市级项目的负责人,主持项目的立项论证、结构设计、软件编写、实施应用,并通过相应技术成果鉴定,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其中1、2、3、4条中必备一条,5、6、7条中必备一条:
1.获得省(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省(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3项省(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
3.主持制定本专业的标准、规程,或独立解决专业建设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1项以上,并得到本行业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4.主持完成文献资源开发或图书馆网络化数字化建设等重大项目1项以上,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5. 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其中,必须有2篇在国内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
6.独立出版本专业学术著(译)作1部;
7.合作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译)作、参考工具书、检索工具书、专业教材、古籍整理等2部,合作的著作须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译作须本人翻译8万字以上,参考工具书等须本人编写10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 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全面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基础理论(图书馆学、文献学、目录学、网络信息技术等)、技术规范、专业技能和标准,并在专业范围内的某一方面有专长或有较深的造诣,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方面的理论与技术。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与发展动态,掌握国内外先进理论与技术方法,并能应用于工作之中。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五条,其中1、2、3条为必备条件:
1.具有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的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重要理论或技术问题;
2.具有组织藏书在 2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或学术技术要求较高的文献研究部门)业务的能力,或具备实施构建数字图书馆服务的业务能力;
3.具有指导馆员进行科研工作、开展数字图书馆服务的能力,或讲授图书馆学专业课程两门以上,或举办图书馆学、情报学等方面最新成果学术报告的能力;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过盟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攻关项目,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
5.主持并参加编写过盟市级以上图书馆事业建设规划、业务工作条例、业务工作规范等;
6.多次参加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交流会,有自己的独到见解,得到同行专家的好评;或独立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关键性专业难题,得到同行专家的普遍肯定;
7.主持并参加编写公开出版的书目资料、参考工具书、专业教材等,并经实践证明所完成的工作具有较高水平;或承担某一方面的情报分析,完成过高难度的参考咨询工作;
8.担任中外文书刊采访、分编、借阅、文献研究、参考咨询、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编制书目索引、组织策划重大文化活动(讲座、展览等)、技术开发与服务等方面的指导、审核工作,实践证明其水平较高;或主持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或大型数据库、网络资源建设工作,或主要参与地区(单位)数字图书馆相关技术的应用和开发等现代化技术工作,为文献信息服务提供了较好的技术支撑;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其中1、2、3条中必备一条,4、5条中必备一条:
1.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2项本专业盟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并取得省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或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三等奖多项,或所完成项目经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认为达到区内领先水平,本人在项目排序中列为前三名;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过盟市级以上业务工作条例、工作规范、业务建设规划等,并被采纳、实施,取得显著效果;
3.承担高深的文献研究、网络资源建设或本专业其他科研所取得的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在区内属领先水平;
4.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较高水平专业论文3篇以上,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人员2篇以上;
5.作为主要执笔人,公开出版过本专业论(译)著。
第十二条 馆员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基础理论,并对相关专业的基本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了解本专业的发展动态,熟悉本专业的业务规范。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1、2条为必备条件:
1.有独立解决专业岗位相关业务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检查和审核助理馆员的业务工作;
2.具备一定规模专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能力,如:参与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或撰写专业工作计划、总结和报告;
3.参加过盟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制工作;或参加编写盟市级以上图书馆事业建设规划、业务工作条例、业务工作规范等;
4.参加编写书目资料、参考工具书、专业教材等工作;
5.担任情报分析,完成参考咨询工作;
6.独立为高等院校本科生进行信息素养教育;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其中1、2、3、4条中必备一条,5、6条中必备一条:
1.参加过盟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并获得奖励(前三名);
2.本人论文参加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交流会,或参加过盟市级以上图书馆业务竞赛并取得名次(第三名以上);
3.工作业绩突出,工作经验在盟市级以上业务工作会议上交流,被同行普遍认可,且本人被评为盟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一次以上;
4.胜任采访选书、分类编目、主题标引、编写提要、数字图书馆建设等业务基础工作,并作为单位骨干较好地完成重点课题咨询、数据库服务、书目索引编制、信息整合发布等业务工作;
5.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人员1篇);
6.作为主要执笔人,公开出版过专业论(译)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第十六条 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所列核心期刊或SCI收录、EI收录的论文。
第十七条 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省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修订省部分学科(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内人职字〔1999〕第1号)和《关于印发<河北省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评审(试行)条件>的通知》(内人发〔201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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