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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学创作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21-03-02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河北省文学创作专业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科学准确地评价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文学创作专业人员实行〈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的暂行办法》,结合省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省各级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文学创作(包括电影文学剧本、电视文学剧本、戏剧文学剧本创作)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文学创作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一级创作、一级编剧;二级创作、二级编剧;三级创作、三级编剧。其中,一级创作、一级编剧为正高级,二级创作、二级编剧为副高级,三级创作、三级编剧为中级。
第四条 文学创作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申报正高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申报副高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申报中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且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
   第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5年。
(二)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并在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主要课程,获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7年。
(三)申报中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有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初级资格满4年。
第八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省统一规定。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执行省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正高级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深厚的文学修养,广博的文学、影视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
2.全面系统地掌握马列主义文艺理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学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3.全面了解国外、国内、省内文学创作的现状及最新发展动态,能运用多方面的理论知识丰富自己的创作。
(二)工作能力  
1.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组织国家级、省级重大文学、影视剧题材创作的能力;
2.形成自己的创作风格与艺术个性,作品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并受到好评;
3.在广阔的社会生活中汲取素材,潜心创作,以文学记录时代与社会生活,并在全国性的报刊杂志上著文发表。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1.申报一级创作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1)、(2)条为必备条件,(3)、(4)(5)(6)条中应具备一条:
(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有质量、有影响力的文学作品60万字以上;
(2)有3部正式公开出版的成集作品,至少有1部作品被省部级以上刊物评价;
(3)作品获得国家级奖项;
(4)作品获省级奖项2次;
(5作品获全国知名刊物文学奖项;
(6)作品在全国知名刊物、报纸发表,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2.申报一级编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1)、(2)条为必备条件, (3)、(4)(5)(6)、(7)条中应具备一条:
(1)作品在盟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或电视台播出,并被有关部门和观众认可,由乌兰牧骑演出的,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力的作品也可申报;
(2)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大型作品2部以上或中小型作品5部以上;
(3独立创作剧目获国家级奖二等或省级奖一等奖以上;
(4本人或合作作品(合作作品限第一作者)获国家级编剧二等奖或省级编剧一等奖以上;
(5本人为省有影响的编剧,在全国编剧同行中有一定知名度;
(6创作的舞台剧目虽然没有获得省级以上奖项,但已成为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保留剧目,并演出80场以上;
(7)创作的电影、电视剧本虽然没有获得省级以上奖项,但被电视台、电影制片厂、影视传媒公司投入拍摄两部以上。
第十一条  副高级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一定的理论素养、生活积累和文学修养,有一定的文学创作能力;
2.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学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3.能够了解省文学创作现状,运用一定的理论知识丰富自己的创作。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组织创作;
2.形成自己的创作风格与艺术个性,作品在省内有一定影响;
3.能够汲取生活素材,潜心创作,并在省以上报纸刊物著文发表。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1. 申报二级创作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1)、(2)条为必备条件,(3)、(4)(5)条中应具备一条:
(1)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有质量、有影响力的文学作品40万字;
(2)应有2部公开正式出版的成集作品;
    (3)作品被省部级以上有影响力的报刊、杂志发表或转载,并被评价2次以上;
(4)作品获得省级奖项;
(5)作品获得盟市级奖项2次。
3. 申报二级编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1)、(2)条为必备条件, (3)、(4)(5)(6)条中应具备一条:
(1)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大型作品1部以上或中小型作品3部以上;
(2)作品在旗县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并被有关部门和观众认可;
(3独立或合作创作的作品获省级奖二等奖以上,其中个人获编剧二等奖以上;
(4独立或合作作品以第一、二作者获国家级编剧三等奖或省级编剧二等奖以上;
(5创作的舞台剧目虽然没有获得省级以上奖项,但已成为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保留剧目,并演出40场以上或所创作的剧本参加有关盟市级以上专门研讨会、笔会并获好评和认可;
    (6)创作的电影、电视剧本虽然没有获得省级以上奖项,但被电视台、电影制片厂、影视传媒公司投入拍摄一部以上或举办盟市级及专业机构组织的专门研讨会并获好评和认可。
   第十二条  中级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深厚的文学修养,广博的文学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
2、全面系统地掌握马列主义文艺理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学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3、基本了解国内外文学创作的研究现状及最新发展动态,能较好地运用多方面的理论知识丰富自己的创作。
(二) 工作能力
1.在广阔的社会生活中汲取素材,潜心创作,以文学记录时代与生活;
2.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善于积累并总结自己的创作经验,并能著文发表;
3.具有参与重大文学题材的创作能力;
4.初步形成自己的创作风格,作品在区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 工作业绩与成果
1.申报三级创作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
(1)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有质量、有影响力的文学作品20万字以上;
(2)应有1部公开正式出版的成集作品;
(3)作品获省级奖项或盟市级奖项;
(4)作品被盟市级以上报刊转载并被评价。
2.申报三级编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
(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作品1部以上。
(2独立或合作创作(合作作品限第一、二作者)的作品在盟市级以上专业奖三等奖以上,作品应受到观众好评;
(3创作的戏剧作品虽然没有获得奖项,但已成为专业团体上演剧目,并演出15场以上;
(4)创作的电影、电视剧作品虽然没有获得奖项,但举办了专门研讨会并获好评和认可。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第十六条 创作奖系指国家、省认定的各类规范性奖项。
第十七条 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省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20171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修订省部分学科(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内人职字〔1999〕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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