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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艺美术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21-02-26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河北省工艺美术专业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科学准确地评价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结合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省地毯、雕刻雕塑、金属工艺、各种工艺画、彩色印刷(商标)、刺绣、室内外装修(饰)、服装(鞋帽)设计、古建维修(塑料、彩绘)、广告橱窗、玩具等工艺美术行业中从事科研、产品研发、设计绘图、技艺绘图、技艺指导或实际操作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工艺美术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其中,高级工艺美术师为副高级、工艺美术师为中级。
第四条  工艺美术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且任现职期间各年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工艺美术师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工艺美术师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工艺美术师资格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普通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学本科主要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工艺美术资格满7年。
(二)申报工艺美术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有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满4年。
第八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省统一规定。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执行省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并掌握技术管理方面的知识,在本专业领域内至少对一门学科有专长或有较深的造诣,较好地掌握相关方面的理论与技术;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省本专业的发展特点;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先进理论技术,并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掌握必要的相关专业与交叉艺术、美术、工艺学科的理论知识与技能,并能协调或应用相关专业知识解决本专业的技术问题;熟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划。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的科研项目一项以上。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盟市级科研项目二项以上。
3.作品入选国家一级协会专业展览一次或省(部)级专业展览二次以上。
4.主持或策划设计省(部)级专业项目一项以上(盟市级二项以上),并已实施。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员,编写省(部)级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制度。
6.参与工艺美术专业教材的编写或主持盟市级以上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技、科研、教育成果三等奖一项以上。
2.获得国家一级协会专业展览评比优秀奖一项以上。
3.获得国家一级协会专业评奖优秀奖一项以上。
4.获得省(部)级或行业协会专业评奖二等奖一项以上。
5.作品被省级以上有关专业单位收藏一件(专业单位指美术馆、珍品馆、博物馆)。
6.实施的项目经省(部)级行业专家鉴定获工艺美术优秀设计一项以上。
7.获得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以上(发明人)。
8.设计的产品有一定的国内外市场,年创汇在5万美元以上,或内销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
9.获得省技能大赛一等奖。
(四)论文、论著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
2.独立或参与撰写的本专业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
第十一条  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有较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掌握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和有关标准、规范,了解相关专业方面的技术;了解必要的相关专业与交叉艺术、美术、工艺学科的理论知识与技能,并能协调或应用相关专业知识解决本专业的技术问题;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管理、经营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二)工作能力
申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重点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2.在盟市(厅、局)级重点产品开发、设计、新技术应用推广项目中,成果通过省级鉴定,达到省先进水平的主要技术人员和主要工艺制作人员。
3.作为技术骨干创作、设计、制作的工艺品达到部、区优产品、且产品畅销、经济效益显著。
4.作品在盟市(厅、局)级展评中获奖的主要创作和主要工艺制作者。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设计、开发、制作的产品(工艺品)有三项以上被采纳,投产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6. 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三项盟市(厅、局)级以上组织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鉴定。
7.主持或主要参加盟市以上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写工作并已实施。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奖励三等奖以上。
2.获盟市(厅)级专业性奖励一、二等奖(或金奖、银奖)一项或三等奖三项以上。
3.作品被列为盟市级藏品,并有特殊技艺。
4.创作、设计的工艺产品投产后一次订货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
5.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在本企业生产中,通过解决某一关键技术或特殊工艺使企业产品质量、销量和经济效益有明显提高。
6. 作为技术骨干通过对国内外新技术的引进、转化吸收、应用或对现有设备工艺进行技术改造,使产品达到省(部)级优质产品。
7.省技能大赛获奖者。
(四)论文、论著要求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参与撰写本专业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是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
第十五条 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六条 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省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印发河北省工艺美术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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