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專業技術人才協會批准,現將專業技術人才能力評測管理規定公佈如下:
專業技術人才能力評測管理規定
第一條 專業技術人才協會(港)為加強專業技術人才的人才資訊管理,建立健全的協力廠商專業技術人才能力素質評測考察管理體系,不斷提高各類人才內部交流、服務的能力和素質,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才的創造性,促進各類專業技術人才的交流,從而設立內部評測部門:專業技術人才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專技中心),開展專業技術人才的協力廠商評測、統計、服務和資訊管理,同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各行業從業人員,均屬專業技術人才:
(一)經各政府管理機關評審或考核認定,已取得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二)在現有崗位上開展專業技術工作,從事機電、機械、電氣、煤化工、工業與民用建築、電腦、通信、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檔案、政工、藝術等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專業技術人才評測屬於企業協力廠商內部交流評測,非港或其他政府統一考試的專業技術資格,本規定予以區別說明;
第四條 專業技術人才的評測按自願原則參加,任何單位不得誇大、虛假或違背規定宣傳;
第五條 專業技術人才的評測資格由授權的駐地機構或代理單位負責收集整理和審查,同時按照規定自行保存評測人員的檔案及相關材料(保存期為五年);由學員自行申請評測的,檔案由本中心保存五年;
第六條 參加專業技術人才評測的資格
(一)已取得港、澳、台、韓國、日本、馬來西亞、新加坡或大陸專業技術類資格或香港學歷及職業資格評審局頒發的各類專業技術類證件的專業技術人才均可申請參加評測同一級專業技術人才或更高一級專業技術人才;(除上述國家的專業技術證件外,其他國家需提供原件查驗,並提供對應資歷材料)
(二)申報單位能提供現有材料證明該人才具備適應該專業技術崗位的能力或資歷,並提供申報意見的可以申報參加人才評測;
(三)申報個人能提供對應材料證明其具備所申報專業的技術能力的,經擬申報單位或本中心審查,能夠達到本規定的專業技術人才標準的,可以參加人才測評;
第七條 參加專業技術人才評測的程式
(一)由申報人填寫相關表冊並提供真實個人材料,法律責任自負;
(二)由擬申報單位元或評測組織單位進行材料審查和考察,符合要求的填寫推薦或評測意見;不符合要求的按要求退回;(審查責任由申報單位自負)
(三)合格的材料由申報單位保存五年,並將參加人才評測的資料按照要求整理成電子資料,提交到專技中心並編號入庫;
(四)申報單位按要求進行公佈評測結果,如發生投訴、異議,專技中心有權取消該人才的評測資訊,並進入不誠信名單;
(五)專技中心頒發人才評測合格證明書。(本證明書僅為內部交流使用,作為企業協力廠商參考,非統一考試證書,勿作他用)
第八條 本評測或人才評測活動與相關政府考試有衝突或相抵觸的,則以所在國所在地政府所規定為准,本評測結果或已頒證明書自動作廢,不再做二次公告。
第九條 專技中心所授權合作的諮詢服務單位,凡有虛假宣傳、或違反所在地法律規定的,均以所在地規定為准,所授予的授權自行作廢;所產生的權責,由代理授權機構自行承擔。
第十條 本管理規定自頒佈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修改版本公佈後本規定自動作廢。
專業技術人才協會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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